前一段时期,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永明涉嫌犯罪案件期间,有被告人当庭举报出庭检察人员李书耀索贿并以此申请李书耀回避,检察人员则认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建议法庭驳回回避申请,法庭随后驳回了辩护人的回避申请。再后来,由于李书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不可能再办理案件,也就自然“回避”了王永明案件的办理。由于李书耀事实上回避了案件的办理,大家也就不再探寻“李书耀是不是应该回避、如何回避”这个问题。但是,作为法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回避”对法律问题的探讨。出庭检察人员向被告人家属索贿属于回避情形吗?辩护人申请出庭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向谁提出?检察机关有权力建议法庭驳回对出庭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吗?法庭当庭驳回对出庭检察人员回避申请的依据何在?本文旧事重提,并无炒剩饭之意,旨在对上述问题予以简单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