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刘润霞
发布时间: 2020-11-02
供暖中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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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一年一度的供暖又要开始了,这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热用户在采暖过程中可能会遇暖气不热、跑水漏水等情况而与供热公司产生矛盾,遇到这些问题要怎么依法解决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银川市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银川市的现行有效的供热法律有哪些


供热法律

1、《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9月1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11月5日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


二、温度不达标的规定

1、《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  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向居民用户退还日标准采暖费的50%。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七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摄氏18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室内温度的测量、鉴定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十二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要及时通知热用户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连续停止供热七十二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按停止供热天数二倍退还采暖费。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测量确认供热温度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至供热温度达标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

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内,不属于热用户责任的采暖费按百分之五十计收,同时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全额交纳采暖费。


三、测温的法律规定

1、《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十二小时内测温,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室温检测办法由自治区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


第四条 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应当自申请之时起12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测温时间为6时至22时(节假日不休息)。


第五条 入户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


第六条 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1小时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居室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5分钟以上)为实际有效温度。


第七条 经测定,用户居室平均温度不达标的,视为当天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在一周内再次进行测温,各次测温间隔至少一天。一周内测温2次以上不达标的,按一周不达标计算;1个月内超过三周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


第八条 测温人员要如实填写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并由测温人员与用户双方签字有效。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一式二份,测温单位和用户各持一份。


四、停暖的问题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保修期内除外)。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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