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常风杰
发布时间: 2020-12-07
解除无效婚姻关系法律途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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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经过多年的普及教育,此类情形已经比较少见,不过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在此种无效婚姻中,当一方要“终止”此类关系时,由于近亲属关系证明难等问题,不得不以“离婚”的方式解决。但是,由于登记不规范、对方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此类无效婚姻的“离婚”异常困难。以下是笔者办理一起类似案件时的思路及方法,与业界同仁分享、探讨。


前期案情

马某某(女)因其配偶王某某(男)有出轨、家暴等行为要求起诉离婚,但王某某将结婚证藏匿,使得马某某无法出示二人的婚姻关系证明,从而无法立案。为此,马某某到二人领取结婚证的民政部门调取结婚登记档案,却发现十二年前登记信息未联网,纸质版的登记档案也随着该部门的搬迁而遗失。因此,马某某找到笔者,寻求帮助。笔者与马某某做了深入沟通,得知马某某结婚时未达法定年龄,是王某某当时花钱为马某某制作了改了出生日期的假身份证,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在与马某某沟通交流中笔者还获知,马某某的母亲和王某某的父亲系亲兄妹,二人为表兄妹。


解决过程

对于此案,笔者首先考虑通过认定婚姻无效的方式解决。但通过调查发现,因二人出生地住房区域已全部拆迁,人员安置情况不明,马某某父母的原始户口也无从调取,除了马某某、王某某双方及其父母自认,二人的血缘关系无法证实。而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


上述路径显然不能解决问题,笔者遂考虑通过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决。离婚诉讼首先要解决立案问题。为此,笔者携带律所调查函和马某某一起前往其户籍地派出所,调取了马某某、王某某一家四口常住人口信息,信息上并没有马某某和王某某现系夫妻关系的记载,只有两个女儿的父母系马某某和王某某二人的记载,但这并不能当然证明马某某和王某某现在系夫妻关系,因此无法据此立案。


笔者携带立案材料到法院与立案庭进行沟通,立案庭在听取情况、查阅材料后,与王某进行了沟通。在法院的协助下,王某某携带结婚证来到法院,马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得以立案。本案开庭审理后,经过法官数次释法说理,王某某终于同意离婚。随后法院为原被告制作了调解笔录及调解书。本案取得了比较圆满的结果。


德鸿说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法律知识越来越丰富。但十几年前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还存在一些陋习。于是就出现了马某某和王某某这样的婚姻关系。由于取证的困难,例如需要做血缘关系的鉴定、需要双方父母的配合等,使得一些常规的思路无法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因此,需要律师更加主动耐心地寻找其他解决途径,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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