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黎丽
发布时间: 2021-06-08
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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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源于一则案例:

原告1:孙大成(死者父亲)
原告2:勾菊花(死者母亲)
原告3:姜某(死者妻子)
原告4:孙小小(死者儿子)
被告1:张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2:H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投保公司)


2017年7月22日1时47分许,孙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灵武黎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黎明路交叉路口向西100米处路段时,与沿黎黄路南侧路边由西向东停靠的张某驾驶的宁A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AD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各方对赔偿协商无果。

本案被告车辆在H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H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司机张某在驾驶涉案车辆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应属于无证驾驶,因此拒绝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867876.8元;
2、判令被告H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一、焦点问题
1、肇事车辆司机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是否系无证驾驶?
2、保险公司能否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律师代理原告主张保险公司赔偿的主要观点
1、准驾车型不符不应当解释为无证驾驶
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辆不符与无驾驶证属不同的概念。本案中张某持有驾驶证,只是其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并不是其未取得驾驶资格。且,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事实、划分事故责任时,没有认定驾驶员张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且本案交通事故事发时,张某的车辆系违停车辆,事故的发生与张某是否取得驾驶资格或准驾车型与其实际驾驶的车型是否一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现已被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便存在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被告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观点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后双方就一审判决均没有上诉。

 

四、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保险,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交强险的法定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无过错造成受害人伤亡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认定无证驾驶依法应由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处罚,保险公司无权对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作出定性,并将一切不利后果让受害人来承担。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理赔。法定责任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及其他方式来改变。从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果在制度规定方面规定种种理由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将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如果车辆也同时也投保了商业保险,当事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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