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某快递公司站点负责人A某在工作期间,以宁夏xx公司的名义冒充客户,虚构货运信息,将快递公司业务款用于个人花销,前后共计截留快递公司业务款260余万元,造成业务款账面亏损90余万元。A某操作的基本流程是:第一步,A某告诉快递公司负责整车货运业务的经理B某,称宁夏xx公司有整车货运业务,通过微信将整车货运信息发给B某,同时,向B某提供一个虚假的货运车辆信息及运费,并提出司机运费由其进行结转;第二步,B某以为是正常的整车货运业务,在快递公司业务系统中生成订单,再将该单业务挂靠在第三方物流公司;第三步,由于货运车辆并非第三方物流公司实际派遣,第三方物流公司只是依据订单在系统中报单,并根据双方约定垫付司机运费;第四步,B某收到第三方物流公司垫付的司机运费,再转给A某;第五步,快递公司平台收到第三方物流公司报单后,以为该单业务是实际发生的,根据约定向第三方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并记账在宁夏xx公司名下,等到月底收账;第六步,A某收到司机运费后,一部分用作自己花销,另一部分在月底以宁夏xx公司的名义向快递公司结账。
办理经过
A某及其家属在A某的涉嫌罪名变更为诈骗罪后开始向德鸿银川分所寻求法律帮助,提出希望能够尽力将本案辩护为职务侵占罪。接受委托后,德鸿银川分所立即为A某安排了擅长刑事辩护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之后,辩护律师多次与A某会面,详细了解涉案情况,并积极联系办案人员了解案件相关进展。
通过对案情的全面分析,辩护律师认为,A某身为快递公司站点负责人,明知自己没有权限向公司申请整车货运业务,却向B某隐瞒真相,通过编造虚假订单、利用B某的权限骗取公司业务款,将数额较大的钱款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花销,A某的行为确实构成诈骗罪。出于审慎考虑,辩护律师还专门就该案与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刑法专家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交流,专家的意见和辩护律师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对事实、法律和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本着律师的职业道德,辩护律师如实向A某及家属陈述自己的专业意见,即认为A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同时,辩护律师也就本案的具体情节、案件走向以及量刑幅度发表了自己的专业意见。
A某及家属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按照辩护律师的建议认罪认罚。其后,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A某的行为虽构成诈骗罪,但A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并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研究讨论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A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